企业的业务主管机关与企业的联系就更紧密。企业不仅在制订生产计划、技术革新、开创新产品等具体业务方面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的管理等还得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当企业的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时,主管机关责无旁贷地负有帮助企业克服困难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的义务;当企业管理不善,或者出现生产经营不合理,甚至在生产经营中出现违法行为时,上级主管部门同样又有权对企业进行整顿,有机制止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不合理或者不合法行为。总之,国家行政机关尤其是一些经济业务主管机关对企业或者法人的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既负有为其提供包括政策、技术、资金物质等方面的服务的义务,又享有对企业经营状况随时进行监督,对企业的整个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的权利。
讨债人利用行政干预手段帮助实行讨债目的,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属一个系统即同属一个主管部门领导的情况下效果最好。目前我国各种各样的“三角债”的追讨困难相当大,债权人如果发现债务人与自己是一个系统的,属于同一主管部门主管,那么此时他如果请求主管部门出面进行协调、磋商,往往都能使久拖不决的三角债务迅速得以清偿。比如某市化工行业两个公司和一个工厂之间的数百万元“三角债”彼此拖欠了几年,后来由化工主管部门出面进行协商,几天之内便互相清债。
需要提醒讨债公司注意一点,讨债人在讨债过程中请求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帮助讨债人实现讨债目的这一手段的范围是有限的,这是因为债务人的主管机关对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并没有任何强制措施,就是说主管机关没有权力命令或者裁决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只有人民法院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机构才拥有这种权力。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只能采取说明教育或者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或者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其经济效益等方法,努力促使债务人讲信誉、守合同,尽快履行其到期的债务合同。如果债务人是存心故意拖欠债务,他就很可能对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说服教育“洗耳薛听”,对上级主管部门所提供的帮助、服务来者不拒,乐于接受,面对上级管机关要求履行债务一事则搁置一边,不予理睬。对这种债务人就应当寻找另外的最有效的办法。否则,讨债人难以达到目的。
另外,利用行政干预手段讨债对讨债人来讲最好是指导它作为其它讨债手段的一种辅助手段,这不仅是因为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对债务人的债务合同的监督干预权利有限,还由于我们国家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地方保持主义色彩在某些人的思想和行为当中表现还很严重,相当多的时候债务人的主管部门都会主动为债务人开脱责任,这样就在无形中增加了讨债公司的讨债人员的讨债难度,因为对债权人和讨债人而言,债务人及其主管部门的利益总是一致的。
总之,讨债公司讨债人在决定是否通过行政渠道帮助自己实际其讨债目的时,最好是先调查一下主管机关的情况,摸一摸主管机关对其负债的下属清偿债务的态度,搞清楚债务人的主管机关是否能够公正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事,弄明白债务人的主管机关是否真心实意地愿意帮助讨债人,这些调查了解对讨债人正确地判断形势从而采取有效的行动相当重要,讨债人如果省去这些必要的调查了解,理想主义地认为国家机关就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就会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办事,盲目地信任债务人的主管机关,多数情况下讨债人为此所做的一切工作都成了白费心机。
(郑州专业讨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