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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公司巧设局,讨债讨回30万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zt0088 发布时间:2011-8-2 10:12:55 阅读:
  近日,秦某将马某告上法庭。据秦某称,自己与马某本在同一个企业里打工,秦某从事会计工作,而马某则从事外勤销售工作。马某共三次向其借款30万元,至今未还。2009年9月12日,秦某通过农行汇付给马某15000元,后马某仅还5000元;2010年3月1日,马某因欲购房,向秦某借款2万元;同月4日,马某向秦某借款27万元,此款由秦某按马某的要求打入马某银行卡内。三次共计30
万元,马某虽口头承诺按期归还,但至今未立下借据。
 
      对于秦某的说法,马某根本不予认可,他辩称自己没有向秦某借款,况且秦某作为从事会计业务多年的人员应当明白借款应当立据,在没有借据的情况下,秦某将30万元巨款借给他人不符合情理。

      万般无奈的秦某求助于我们郑州讨债公司,我公司讨债专家听了秦某的叙述建议秦某进行电话录音取证,秦某听了讨债公司的建议,在和马某通话时留下了一份录音证据,之后,讨债公司的讨债专家又帮助秦某对这份录音证据做了鉴定,看他所具有的法律价值,经讨债专家鉴定后,认为这份录音证据合法有效,然后讨债公司建议秦某采用最直接有效的讨债方法——提起诉讼,直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庭审理时,秦某向法庭提供了电话录音证据,内容是在秦某与马某电话联系时悄悄地录下的。录音带中,马某对借款30万元未还,尚未立据的事实没有否认。电话里马某表示待其回家后立据给秦某,但此后马某并未履行诺言。

        马某对于录音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了质疑,马某在法庭质证时提出:该录音证据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录的,对这份录音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但马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鉴定的申请。

         而法庭却认可了这份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才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秦某录制了与马某通话的内容,虽未征得秦某的同意,但未侵犯他人的相关权利,也未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于录音证据的合法性予以确认。法庭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马某归还秦某30万元,如马某未按期履行债务,则加倍支付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讨债公司的讨债专家老郑告诉记者,由于民间借贷缺乏一定的规范性,债务纠纷屡屡发生。为有效避免或减少纠纷,民间借贷无论发生在亲戚、朋友、同学、同事或邻里之间,在确立借贷关系时都不能忘了签订书面字据或合同。否则在将来讨债时会很容易出现问题。 
           讨债公司语:这个案例中录音证据的使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法院对相关证据的重新审视,将能更好的对相关证据的调查提供动力。法律对证据的认定给讨债讨债公司的生存发展奠定了基础,使得讨债公司的前途出现了光明,所以不必一味的否认讨债公司的价值,讨债公司的出现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产物,讨债公司满足了社会在债务纠纷这一方面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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