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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中签订协议的“原件”作用——郑州清债公司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zt0088 发布时间:2011-7-19 9:28:31 阅读:
 2010年7月份,我们公司(郑州联邦调查公司)接到了这样一委托,客户委托我们为他追回朋友欠他的十万元,然后我们公司的追债清债部,接手了这个委托,但是在一些列的调查中清债人员发现,客户能够提供的证据就仅仅只有一张欠条的复印件,而且还没有原件,清债人员就拒绝了这个委托,因为这样的复印件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效力的,就连足智多谋的清债人员也无法扭转出法律承认的事实。

客户张老伯这样告诉清债人员:

    家住郑州金水区的张老伯持一张借条复印件要求陈先生还款10万元。由于该复印件并无其他证据材料予以印证,也未经过与原件核对,故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目前,郑州金水区法院作出驳回张老伯全部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去年秋天,张老伯持一张借条复印件将陈先生诉至法院。借条内容为:“今借张××人民币拾万元正(10.0000),于2009年1月30日前归还”,借款人落款为“陈××”,借款时间落款为“2008年12月17曰”。张老伯称,与陈先生是朋友。在2008年12月17日,陈先生以家中有事为由,向自己借款10万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一张。还款期限到期后,陈先生未按约还款,虽经多次催讨仍无果。现请求判令陈先生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从2009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息5.58%计算的利息。

  在法庭审理中,承办法官要求张老伯当庭提供借条原件,但张老伯未能提供。于是,法官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但至今仍未提供。

 我公司清债人员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张老伯能证明其诉讼请求的证据仅有借条复印件,但该复印件并无其他证据材料予以印证,也未经过与原件核对,故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张老伯经释明后仍未提供原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张老伯的诉讼主张依据不足,难以支持。

      因此专业清债人员提醒大家,与人签订重要协议时一定要保存好原件,因为法律赋予原件应有的法律效力,而对于复印件,他是没有任何法律价值的。郑州清债公司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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