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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现象:“专业清债师”合法不等于“讨债公司”合法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zt0088 发布时间:2011-10-26 10:46:44 阅读:

    据有关媒体报道,由于没能得到工商部门审批,已有近20年历史的专职清债公司但一直被列于禁止注册的“黑名单”。而来自《成都商报》9月3日的一条新闻则称,这一很容易让人联想起“黑社会”或古惑仔的行业“近日终于被解禁”。

  作出这一判断的依据源于第一批持证专业清债师的出现。早在今年4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就发布了专业清债职业培训的新项目;6月,专业清债师首批培训在北京开班。直至现在,已经有100多名学员获得了劳动部颁发的《全国统一职业岗位证书》,而四名参加首期培训班的学员在上月20日返回西安后成为第一批持证的专业清债师。记者据此认为,这“意味着在‘地下’活动了近20年的行业被承认”。

  然而这样的结论未免太过武断,一个显而易见的区别在于:此“清债师”实非彼“讨债公司”。我不知道郑州的这第一批持证专业清债师在何处高就,其他学员又都去或都将去何处上岗,但在现行的法律环境下,他们都无选择“讨债公司”就业的自由——如果真是这样,那也依然是“地下从业”,或者准确地说是,“持证地下从业”而已。很简单,“专业清债师”持证并不等于“专业清债师”合法;就算“专业清债师”合法,也不等于“讨债公司”合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属的一个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开展“专业清债”职业培训并为学员发证,是这家“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的单方行为,并无否定有关这个行当的相关法律禁令的功能。

  对“讨债公司”的规范性文件,最早见于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清债”业务。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又联合发文禁止各种以讨债为名义的企业进行工商注册。5年后,国务院三部门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范围,“私家侦探公司”等新兴服务行业纷纷出现在新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但讨债公司仍在禁止之列。而综合观察更有权决定“讨债公司”合法与否的立法机关、公安部、工商总局等行政部门,没有任何为“讨债公司”松绑的信息传出。

  既然劳动部某中心承认“专业清债师”并不等于国家承认“讨债公司”,那么“专业清债师”的意义何在,又意欲何为呢?请看具体承办该“专业清债师培训班”的某公司总裁对记者的介绍,“专业清债师的培训主要面向金融机构、出口外向型企业、生产制造型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企业内部财务、销售或信用管理人员;征信机构、资产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及有志从事本行业(专业)的人员。”可见,所谓“专业清债师”不过只是一个被刻意凸显的概念而已,在这件新马甲的背后,仍然是传统老行业,“企业管理人员,企业财务人员或律师辅助人员”等。

  再看经过培训后的专业清债师作业流程——先是电话催账,再用信函,之后是上门拜访,都不成功再采取法律手段。单从这份作业流程上看,老实说,我找不出任何理由来看好讨债公司,这个新行业。所谓“短期专业清债人才缺口在10万左右,未来10年内这一缺口将达到百万”活脱脱就是培训广告语。“只要学历在高中以上、有相关从业经历的人员均可以报名”,以及“学时4天,学费2360元”则预示这背后的无限商机——只不过,这商机实非“专业清债师”,而是“专业清债师的培训师”。(郑州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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